最近,河南省鹿邑县“农村治安承包”一事引起社会各界热议。该县一些行政村设立“治安协会”,农民每年交费数十元,与协会签订协议,由协会组织“治安巡逻队”负责夜间巡逻。同时,农民把家中农机、家电、畜禽等估价并登记,若丢失,协会按30%赔偿。
这一“承包”具有如下特点:一,农民出于实际需要自发组织;二,用契约形式明确双方责、权;三,组织架构完备合理,协会设理事组、监事组,均由村中长者组成。在许多人看来,这种协会已然具有合作社的性质。
现在一说起合作社,就容易想到西瓜专业合作社、花生专业合作社等。诚然,现在围绕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发展经济为主的专业合作社已成合作经济发展主流。
不过,合作社内涵、外延应不仅限于经济领域,它应该并且可以涵盖人类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将农民组织起来起码要具备几个要素:农民有共同的利益和目标;要做好风险与收益的评估、权衡;他们具有自我组织、管理的能力。
虽然不少农民处于高度分散的状态,但他们大多有共同的利益和需求,为此上述第一个要素基本具备;之前未能组织起来,或者没有合作的意识、或者不想担风险,若能让他们认识到合作利大于弊,第二个要素也能具备。农民是否有能力自我组织、管理?著名“三农”专家温铁军认为,农村本来并不缺乏人才,只是以前没有条件显露出来,只要把骨干动员起来,农民就能自我组织、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这样,政府在农村的治理成本会大幅度降低。鹿邑的“农村治安承包”也可作为佐证,农民每年交几十块钱,全县发案率即同比下降近五成。事实胜于雄辩,肯定有更多农民支持、维护治安协会。这一合作形态也将更具向心力和生命力。
如此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合作制的理念,共同的需求就是合作制理念、合作组织生长的土壤。这种理念源自农民最朴素的生产生活体验,只要有了这种理念和意识,农民就有可能组织起来。
至于合作组织涵盖的是治安、生产、消费、医疗还是建房,是叫协会、合作社,还是其他名字,是到工商局登记、到民政局登记或者还没来得及登记,会费是五元、十元,还是五百元,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建立在自愿而非强制、是“草根”而非行政力量推动的基础上。当然,前提是不能侵入政府部门的权力边界,“越俎代庖”。
人们可以看到一些地方的合作社牌子挂起来了,章程贴在墙上,有宽敞的办公场所、甚至有先进的办公设备,但并没有真正把农民组织起来,农民也没能从中受益;我们也能看到有关部门把农民组织起来,名义上是合作社,采取的还是原来那套行政手段,凌驾在农民之上,农民既不能自我管理、也难以在其中发挥作用。这种“合作社”有名无实,与合作制理念背道而驰。与此相比,我们更希望看到那些名实相符的合作形态。因为挂牌子、立章程可以是三两天的工夫,而合作制理念、合作形态可以受益终生、造福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