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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供销合作社章程
出处:省社经济学会 发表日期:2006年3月22日19:3

1997年5月21日江西省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江西省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 本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对全省供销合作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

第四条 本社在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和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条 本社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推动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开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社会化综合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和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本社是社员社的联合体,也是本级的经济实体,实行团体社员制和有限责任制。

第七条 本社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社和社员社分别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自主经营。

第八条 本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其社员社,并接受其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本社社址设在南昌。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条 本社的职能与任务

一、研究制订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

二、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坚持科技兴农,开展社会化服务,引导与组织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和进入市场,推动农业产业开发进程;

三、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赋予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行业管理职能;

四、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及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社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组织指导社员社开展合作与联合,开展对外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往来。

第十一条 根据本社职能与任务的要求,设立若干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服务。

第三章  社员社

第十二条 社员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社章程,按规定交纳股金的地、市供销合作社和其它跨区域的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社,为社员社。

第十四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江西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本社组织的国内、国际的有关活动;

三、参与本社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经营;

四、要求本社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享受股金分红,享用本社争取的优惠政策和本社的各项服务设施;

六、申请使用本社互助合作发展基金;

七、监督本社工作,对本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五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和社务委员会的决议,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的整体利益;

二、按规定向本社交纳股金和互助合作发展基金;

三、接受本社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完成本社委托的任务,向本社报告工作,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五、反映社员社和社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社员社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社员社的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社章程;

二、自愿放弃社员社资格。

社员社资格被取消后,不得再使用“供销合作社”名称。

第四章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略)

第五章 社务委员会(略)

第六章 直属企事业(略)

第七章 财务(略)

第八章 附则(略)



(编辑:jx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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