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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出处:省社办公室 发表日期:2006年4月17日9:43

江西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2006年1月13日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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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经商务部核准备案的试点企业在试点县及其县以下农村地区建设和改造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均按本细则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实地核查,严格执行标准,坚持验收工作全面、系统、科学,验收结果明确。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依法合理解决,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有关资料。

    第四条 验收的方式,由试点项目所在的县级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设区市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省内贸行业办负责复检。项目验收机构根据试点规划,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对现场进行实地核查,独立提出验收评估意见。

    第五条 验收工作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试点企业要求及管理需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设区市内贸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一个季度验收一次。

 

第二章   验收资料

   

    第六条 申请验收农家店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1、农家店店铺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

   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3、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

   6、店铺统计信息数据列表;

   7、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帐(包括对统一配送的商品品种、数量、价格的登记台帐);

   8、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第七条申请验收配送中心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

   2、有关部门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文件);

     3、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试点企业在每个季度末月15日(第四季度在11月2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内贸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表》(附件2、附件3),申请对已经完成的和当年内预计完成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建设的项目验收。

    第九条 县级内贸行业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初验,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申报内容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材料报送至设区市内贸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验收

 

    第十条 设区市内贸行业主管部门应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部门管理人员和连锁经营行业的专家组成,验收负责人由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中可适当吸收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同志参加,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试点企业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名单应报省内贸行业办备案。

    第十一条 设区市内贸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时,应立即派出验收小组,在12个工作日内逐一完成验收,并拍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的内部、外部数码照片各1张。验收小组应听取企业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项目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验收完成后,设区市内贸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小组负责人应当时在《验收申请表》的主页和回执上签署“验收合格”或“验收不达标”字样的意见,并与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

   第十三条 设区市内贸行业主管部门在验收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情况汇总表》(附件1)、《验收申请表》及文字材料(年终时须形成《试点工作验收报告》--附件4),以文字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送省内贸行业办,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设区市内贸行业主管部门在验收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报送全部验收信息,包括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照片(内部、外部照片各1张),照片的文件名同农家店或配送中心的名称。

   

第四章 复检

 

    第十五条 省内贸行业办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对经设区市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复检将按照2%-10%的比例,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到实地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省内贸行业办在收到设区市内贸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后,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名称及地址信息在江西商务之窗(网址:http://jiangxi.mofcom.gov.cn)网站上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验收申请表》将存档3年。

  第十七条 每年1月15日前,省内贸行业办将本年度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结果形成《试点工作验收报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抄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对设区市内贸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通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或省内贸行业办提出复议,省内贸行业办在接到复议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

     

第五章 验收依据及界定

 

    第十九条 验收依据是:

    1、《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

    2、日用消费品农家店按《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执行;农业生产资料农家店按《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执行;

    3、商务部批准各地试点县及试点企业的函;

    4、试点企业与所在地地级内贸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5、《江西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新建农家店从5个方面界定:查看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查看税务登记证日期;查看房屋租赁合同;查看已建立的店铺统计信息数据列表;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加盟式改造农家店从5个方面进行界定:查看加盟合同的签订日期;查看农村店铺工商执照变更日期,包括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查看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查看已建立的店铺统计信息数据列表;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直营方式改造农家店,从4个方面进行界定: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查看房屋租赁合同;查看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内贸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验收工作的领导,指派专人负责。各地验收情况将作为各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业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对违规地区及企业,视情节轻重,将取消或核减以后年度试点及申请扶持资金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试点企业应统一农家店店名,加盟店须加挂加盟标志。

    第二十五条 对经验收合格的农家店,将悬挂由商务部统一制作的标志牌。标志牌不实行终身制,凡抽查不合格、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经检举核查有问题的农家店将收回标志牌。对标志牌的发放、管理、使用及收回,将按商务部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五日


(编辑:jx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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