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开拓农村市场,支持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是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建立新型农村流通网络,改善农村消费环境,降低农村商品流通成本,提高农村商品流通质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支持乡(镇)级和村级农家店建设与改造项目;支持试点企业配送体系和信息系统的改造、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对农家店建设与改造项目进行奖励:每个农家店奖励600元。
(二)奖励试点企业建设或改造配送体系和信息系统:对在2006年底之前建设与改造50个农家店以上,达到《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和《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规定的配送要求的试点企业,给予每户企业2万元奖励。对建设与改造300个农家店以上,建立了配送中心,日用消费品直接配送率达到40%以上,农资直接配送率达到90%以上的试点企业,给予每户企业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申报资金扶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完成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建设、改造项目。
(二)承担项目的试点企业依法注册,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的记录,并与所在地地级以上内贸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证书。
(三)农家店项目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和《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并按照《江西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经组织验收合格。
(四)配送体系和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转情况需经地级以上内贸、财政部门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验收,并出示验收报告。
第六条 试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需递交以下材料: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实际执行情况总结。
(三)配送体系和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转情况报告。
第七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财政局和内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财政局和内贸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由设区市财政局和内贸主管部门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内贸行业办。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内贸行业办对设区市财政局和内贸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审核。省财政厅依据审核结果,将资金下达给有关市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拨付给企业。
第九条 全省试点企业和有关单位不得骗取、挪用或截留“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扶持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省财政厅将全额收回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情节严重或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内贸行业办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内贸行业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申请表